前不久,有藝人在網上發視頻斥責,有人不顧安危高空“黑飛”無人機,稱其飛行高度“堪比飛機”,嚴重威脅航空安全。此事源于12月6日一名博主發布的視頻,該博主稱有用戶在網絡發布無人機“穿云”視頻,飛行高度遠超120米法定限高,甚至達6648米,還附所謂“官方解禁許可證明”,聲稱獲準8000米高度飛行。
上述博主指出,以中山市放飛點為例,“黑飛”當天該地點10公里范圍內有近100架次航班經過,民航客機在此區域飛行高度多為1000米至12000米,而無人機飛至8000米,若發生碰撞,后果不堪設想。
這并非個例。記者梳理發現,北京、安徽、山東、四川等地公安部門查處過多起無人機“黑飛”案件,并依法作出處罰。針對無人機“黑飛”事件頻發,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次將無人機“黑飛”行為明確列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并給予處罰。
為何無人機“黑飛”事件頻發,無人機“黑飛”又有哪些危害?如何全鏈條監管無人機“黑飛”?記者就此采訪無人機銷售人員、警方人士和相關專家等。
一問:什么是無人機“黑飛”?
無人機“黑飛”,是指未取得相應飛行資質、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便在管制空域飛行,或未完成實名登記即擅自升空等一系列違規飛行行為。
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八類區域上方空域以及因特殊情況臨時增加管制區域為管制空域。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
上述條例第十條還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境外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依法進行國籍登記。
由民航局發布的《2024年民航行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4年,我國取得無人機運行合格證的單位已近2萬家,注冊無人機數量突破200萬架,全年統計范圍內的無人機累計飛行時長超2600萬小時,空中同時運行的最大數量更是達到2.6萬架。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到2萬元的罰款。
據了解,2025年8月3日,北京市政府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范圍的通告》。《通告》發布以來,北京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持續強化無人機飛行安全管理,對無人機“黑飛”等各類涉無人機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打擊整治力度,全力守護首都低空空域安全。截至目前,累計查處“黑飛”違法行為案件51起,行政處罰49人。
2025年10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布對無人機“黑飛”等各類涉無人機違法犯罪行為查處情況,并公布外地來京旅游人員違規放飛、明知故犯違規放飛、未成年人違規放飛等七起典型案例。
二問:為何無人機“黑飛”事件頻發?
2025年9月,公安部公布3起非法破解無人機飛行控制系統的黑客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通報明確,針對無人機“黑飛”,尤其是非法破解飛行控制系統的黑客行為,全國公安網安部門將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堅決遏制此類非法活動的擴散蔓延。
對此,清華長三角研究院產城融合研究中心低空經濟顧問、廣東省交通運輸協會低空經濟產業委員會高級研究員陳浩表示,不法分子通過多種技術手段規避監管,包括破解或刪除無人機的電子圍欄、限高、禁飛區等功能,以及改裝飛控與識別模塊,逃避實時監管和溯源追蹤,有人甚至使用不具備合規識別與激活功能的無人機機型等。
除不法分子通過技術逃避監管外,記者在某購物平臺發現,仍有商家公然售賣飛行高度超120米且宣稱不用報備的無人機。其中,一名商家向記者推薦了一款無人機,其參數顯示飛行距離可達8000米,飛行高度500米,圖傳距離500米。該商家稱,這款無人機全網銷量超百萬架,且很少有人備案,理由是該機型屬于“玩具類無人機”,重量不超過250克,不同于需要主動報備飛行的專業級無人機。
“你們所在地方要是對無人機管控嚴格,飛行高度最好控制在120米以內。”該商家說。
另有商家向記者推薦一款高清專業航拍無人機。該商家表示,在無遮擋、無干擾的理想環境下,這款無人機飛行距離可達3000米,飛行高度300米,具體飛行數據要以實際環境為準。
上述商家稱,新規要求登記報備的是大型無人機,而這款屬于小型機,不限飛也不用登記,飛起來沒那么多麻煩,可以放心購買。同時,這名商家表示,若用戶所在區域有硬性登記要求,也可后續申請辦理,且產品說明書中附帶了相關登記所需信息。
三問:無人機“黑飛”具有哪些危害?
近年來,無人機“黑飛”引發的安全事件頻發。記者調查梳理發現,無人機“黑飛”的危害覆蓋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等多個領域,包括干擾軍民通航秩序,對飛行安全構成直接威脅;航拍涉密場所、敏感設施或私人空間,導致國家秘密泄露、公民隱私被侵犯;闖入民航航線或機場凈空區,擾亂航空運行秩序;無人機失控墜落易造成地面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
安徽一名警方人士對記者表示,在航空安全方面,當無人機“黑飛”闖入機場凈空區、航線,極易導致航班大面積延誤、備降、取消。另外,與客機碰撞風險極高,因為如果10公斤重的無人機與飛行速度每小時900公里的飛機相撞,沖擊力將達125萬牛頓,其能量不亞于一顆小口徑炮彈,會瞬間直穿機體,造成機毀人亡的慘劇。在極端案例中,改裝的無人機能爬升至近萬米,直逼民航巡航高度,威脅更甚。
此外,上述警方人士表示,“黑飛”還會帶來多重連鎖安全隱患。一是公共安全層面,無人機失控墜落可能傷人毀物,在人群密集區、重大活動現場飛行可能引發公眾恐慌,甚至誘發踩踏等次生事故,若無人機攜帶危險品、違禁品,危害將進一步放大。二是國家安全層面,無人機“黑飛”可能被用于拍攝軍事或涉密場所、竊取商業秘密,侵犯相關方合法權益,乃至造成國家安全層面的泄密。此外,相關飛行數據若被非法出境或濫用,還會引發數據安全風險。三是行業與社會秩序層面,無序“黑飛”會干擾賽事、慶典、應急救援等各類活動正常開展,破壞低空經濟合規發展生態,同時大幅抬高監管與應急處置成本,對行業發展造成系統性破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黑飛”行為導致航班延誤、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操作者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黑飛”行為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妨害公務等,也會根據相應刑法條款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問:無人機“黑飛”治理面臨哪些挑戰?
在陳浩看來,當前無人機監管有三大現實難題亟待破解。首先,存量無人機的過渡適配難題。目前,市場上仍有大量未預裝身份識別模塊的存量無人機,這類設備無法滿足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若直接禁止使用,將損害普通消費者與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若放任其飛行,則會形成監管盲區。
針對上述問題,他建議,根據設備類型、用途、使用年限等分類制定過渡方案:對于消費級小型無人機,鼓勵生產企業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身份識別模塊加裝服務;對于工業級無人機,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備案登記與技術改造,逾期未完成的不得開展飛行作業。同時,建立存量無人機信息數據庫,實現全生命周期監管。
陳浩表示,另一個監管難題則是偏遠地區的監管覆蓋盲區。在部分偏遠農村、山區等區域,無人機廣泛應用于農林植保、災害巡檢等場景,但空域監管技術手段相對薄弱,無人機偵測雷達、無線電監測設備等基礎設施較為缺乏,執法人員的配備也不足,導致這些地區成為無人機“黑飛”治理的薄弱環節,違法飛行行為難以被及時發現和處置。對此,陳浩認為,首先應推動監管技術手段下沉與普惠化,加大對偏遠地區監管基礎設施的投入,部署便攜式無人機偵測設備、小型化反制裝備,提升基層執法部門的技術監管能力。其次,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構建區域性無人機低空監視平臺,實現對無人機飛行軌跡的自動識別、預警與處置。再者,探索“政企合作”模式,鼓勵無人機監管技術企業參與偏遠地區監管體系建設,降低政府監管成本。
此外,陳浩還表示,部分省份與相鄰省份的低空空域存在交叉重疊,而無人機跨境飛行的審批流程、執法標準尚未完全統一,容易出現“甲地審批、乙地違規”的監管沖突。另外,邊境地區的無人機跨境“黑飛”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問題,需跨省份、跨部門甚至跨國協同配合,監管難度極大。
針對跨境監管難題,陳浩認為,核心是建立跨區域協同監管機制,相鄰省份可聯合制定無人機跨境飛行管理協議,統一審批標準、執法流程與處罰依據,建立跨區域空域信息共享平臺與聯合執法隊伍,實現“一次審批、全域通行”。針對邊境地區,應加強公安、海關、民航等部門的協同聯動,完善跨境“黑飛”行為的預警、攔截與追責機制,筑牢國家安全防線。
在他看來,無人機“黑飛”治理的關鍵在于“疏堵并舉”。既要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飛行行為,也要精準施策為合規飛行提供便利保障。地方層面通過完善管理辦法,推進無人機飛行審批“一網通辦”改革,簡化低風險場景飛行備案流程,劃定常態化低空飛行空域等舉措,大幅降低了合規飛行的制度門檻,從源頭上有效減少了因審批流程繁瑣、耗時過長導致的“被動黑飛”現象。
與此同時,陳浩表示,首先,多地積極構建跨部門協同治理體系,搭建數據共享平臺,整合民航空域管理數據、公安執法監管數據、工信無線電監測數據等多維度信息,實現對無人機飛行狀態的全時段、全方位實時監控。其次,推動聯合執法常態化機制建設,定期針對機場凈空保護區、重點景區、邊境管控區域等關鍵領域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推動“黑飛”治理從“運動式執法”向“常態化、精細化監管”轉型,顯著提升了監管的覆蓋面、精準度與持續性。
五問:如何對無人機“黑飛”進行全鏈條監管?
針對無人機“黑飛”全鏈條監管的問題,陳浩認為,核心破解路徑在于厘清多部門權責邊界,構建全鏈條閉環監管體系。他表示,當前多地出臺的管理辦法,已推動民航、公安、工信、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從“原則性規定”轉向“實操性落地”。在源頭管控環節,明確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無人機生產、銷售環節的質量監管,要求生產企業嚴格落實實名登記、飛控芯片綁定等核心要求。在飛行審批環節,清晰劃定民航部門的空域審批權限與公安部門的安全審查職責。在飛行監管環節,明確工信部門對無人機無線電頻率的管理責任。在應急處置環節,建立多部門聯動響應機制。通過這種精細化的權責劃分,打破部門間的監管壁壘,形成“源頭管控―飛行審批―過程監管―應急處置”的全鏈條閉環管理,有效減少推諉扯皮與監管空白。
此外,陳浩還表示,對生產、經銷企業而言,銷售前需嚴格核驗無人機的實名登記與激活狀態,嚴禁售賣未登記、未激活機型,應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識,清晰告知用戶禁飛區域、報批流程及相關法律責任。同時,要完整留存購銷臺賬,配合監管部門做好溯源工作,堅決杜絕售賣破解工具、改裝配件等違規行為。
對個人或單位使用者來說,他認為,需依法完成無人機登記激活并張貼標識二維碼,定期維護飛控與識別模塊確保合規。在管制空域飛行必須提前報批,在適飛空域飛行也需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他建議個人用戶“主動購買相關保險并建立飛行日志”,發現違規飛行行為應立即停飛并報告,而單位用戶還需落實安全負責人制度,做好操作人員專業培訓。
值得一提的是,將于2026年5月1日實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的實施為實名登記管理提供了明確技術遵循。該標準適用于中國境內從事飛行或相關活動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管理,明確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系統、實名登記系統在“登記”“激活”等不同狀態間的關系、流程、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同時對各系統間的數據交互作出統一規范。
另一項關鍵標準同樣為無人機監管提供了技術支撐。將于2026年5月1日實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明確要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在運行全過程主動報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狀態等運行識別信息,從運行識別發送、通信鏈路傳輸與接收等三個方面提出詳細技術要求,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專用接收與處理系統和運行識別信息傳輸設備的設計、生產、制造、檢測、檢驗、審定和運行提供了統一技術標準。
在具體監管執行層面,陳浩認為,民航部門(含空管)重點負責空域劃設、飛行資質許可、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UOM平臺)運維,以及適航與運行安全監管;公安部門聚焦地面巡查、違規飛行處置(含截控、捕獲、摧毀)、重大活動空域安保及相關案件查處;工信部門承擔無線電頻率管理、無人機型號核準及識別模塊技術監管工作;市場監管部門則負責推動強制性國家標準落地,查處不合格產品及非法改裝行為。在此基礎上,還需強化多部門協同聯動,建立數據共享機制、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舉報獎勵與黑名單管理制度,形成監管合力。
六問:如何進一步推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
“‘管得住才能放得開’是低空經濟發展的核心準則。”陳浩說,當前國家正大力推進低空經濟產業化、規模化發展,低空空域開放進程持續加快,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測繪、物流、巡檢、文旅等領域的應用場景不斷拓展,但空域安全、公共安全風險也隨之同步攀升。若缺乏完善的監管體系,無序飛行不僅會直接威脅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更會制約低空經濟的長遠發展,因此地方層面亟需出臺配套管理辦法,構建與產業發展適配的監管框架。
陳浩表示,2024年施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已為全國無人機管理劃定總體框架,但我國地域遼闊,不同省份低空經濟發展階段、產業布局和空域特征存在顯著差異,國家層面的條例難以覆蓋地方實操全流程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各省出臺專項管理辦法,正是對國家頂層設計的分解與細化,重點圍繞飛行審批流程、部門監管責任和違法處罰標準等關鍵環節制定本地化規則,有效填補“國家條例―地方執行”之間的銜接空白。
他表示,地方管理辦法的核心亮點在于構建了分級分類的處罰體系,將無人機違法飛行行為與處罰力度精準匹配,彌補了此前部分地區處罰標準模糊、震懾力不足的問題。根據違法情節輕重,各地普遍設置了“警告―罰款―沒收設備―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的梯度化處罰措施,既針對輕微違法飛行行為設定了低成本、高效率的懲戒手段,也對闖入機場凈空區、軍事禁區等嚴重違法行為明確了刑事追責路徑。與此同時,部分省份的管理辦法賦予公安部門無人機偵測、識別、迫降、捕獲等技術處置權,并推動執法裝備標準化配置,這不僅降低了一線執法的難度與成本,更顯著提升了監管執法的實效性和權威性。
在陳浩看來,多省份密集出臺《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是我國低空經濟發展進程中“監管先行”的關鍵舉措,既精準回應了國家頂層設計的落地需求,也切實解決了地方產業發展的現實痛點。從長遠來看,無人機“黑飛”治理工作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法規完善―技術升級―執法協同―公眾參與”多維度協同發力。唯有實現“管得住”與“放得開”的動態平衡,才能真正推動無人機行業高質量發展,為低空經濟的繁榮注入持久動力。